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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何某某企业人员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

时间:2023-11-30 11:09:24  来源:四川都市网  作者:

 

吕绿化: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吕绿化 阳军

法律文书概述

1、四川省苍溪县检察院起诉书,苍检刑诉(2004)16号。起诉指控何某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四川省苍溪县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苍刑初字第42号,以何某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3、广元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广刑终字第67号,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侦查阶段未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裁定发回重审;

4、发回重审后,苍溪县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苍溪县法院以(2005)苍刑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5、由于被告人何某某仍然羁押于看守所,不服苍溪县法院准予检察院的撤诉裁定,认为应当开庭审理,提出了上诉。

6、广元市中级法院以(2005)广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以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制检察机关撤诉,检察机关撤诉,并未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为由,裁定驳回何某某的上诉。然而,被告人何某某仍然羁押于看守所。

7、苍溪县检察院依据补充的证据,再次将何某某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苍溪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05)苍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何某某犯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8、何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2005)广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何某某系企业工作人员,苍溪县检察院违反刑诉法及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行使侦查权,进行证据的收集、调取,其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就同一事实、证据重新立案、审判,于法无据。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9、苍溪县法院重审后作出(2005)苍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仍以被告人何某某犯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何某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10、广元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广刑终字第39号,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何某某无罪。何某某被羁押900余天后无罪释放。

案件回顾

该案是一宗涉及证据、程序等问题的疑难案件。两级法院经历了6次裁判,苍溪县法院作出3次一审判决,第一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5年,第二次、第三次以何某某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何某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三次提起上诉。

广元市中级法院对何某某的三次上诉,第一次和第二次均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侦查、取证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第三次上诉中,法院再次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改判何某某无罪。辩护律师吕绿化与阳军一直参与并见证了全部审判过程。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促使被告人何某某在被关押了900余天后获得无罪判决。

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矛盾没有排除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的证言与原侦察机关所做询问笔录的内容不一致如何作出法律认定等问题。

起诉指控与律师辩护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何某某利用担任某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某房产公司价值16万元的门面房一间。何某某辩解称自己与房产公司达成协议是在房屋产权证办理后,以房产抵押贷款后支付房款,立案时房产证还未办妥,所以未支付房款,不构成受贿犯罪。辩护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何某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收集调取证据,违法程序;

2、检察机关侦查询问证人时存在明显的诱供、指供及威胁证人获取证言的行为,并提供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给被询问的证人书写的“问答提纲”草稿,以证明办案人员对证人有诱供行为;

3、辩护人申请的证人当庭作证,证明何某某没有支付房款是事前约定办证后抵押贷款支付,该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办案人员作的“询问笔录”内容不同,证人当庭作了解释,原证人证言是被逼的不真实;

4、辩护律师当庭提交的书证,房产公司的“催收通知书”,证明房产公司在何某某取得房屋,房产证办下来之前,向何某某催款,说明房产公司并未将该房屋送给何某某。

辩护律师据此提出检察机关侦查程序及收集调取证据违法,起诉指控证据相互矛盾,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何某某具有受贿行为的辩护意见。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5年。

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过广元市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仍作出有罪判决,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4年。最终广元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何某某无罪。何某某在被羁押900多天后终获无罪释放。

结语:该案最终改判何某某无罪,何某某本人及辩护律师均历经不可言状的磨砺,也证明了在我国特殊的法治环境下,法院要对一个被羁押的被告人判决无罪是相当困难的。

在本案中,律师制定了多项辩护策略,包括质疑检察机关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指出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全案证据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并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通过提供书证和申请证人当庭作证等方式,揭示了指控证据的矛盾与瑕疵,为何某某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最终促成了该案的无罪判决。该案也充分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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